涼山州職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
涼房金管發(fā)〔2015〕22號
涼山州職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yōu)化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的程序,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下稱《條例》)、《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川建發(fā)〔2007〕72號)和《涼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涼府辦函〔2013〕190號)等法規(guī)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涼山州行政區(qū)域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州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尚未結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公積金管理機構按月提取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以下簡稱“委托按月提取”)。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委托按月提取,是指在涼山州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簡稱“委托方”)與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方”)簽訂《涼山州職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xié)議”),受托方按雙方約定,每月辦理一次從委托方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并劃轉到委托協(xié)議中約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章 條件和額度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辦理委托按月提取業(yè)務:
(一)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
(二)委托方必須為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及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配偶;
(三)委托人持有有效的聯(lián)名卡(聯(lián)名卡發(fā)行銀行與公積金委托貸款辦理銀行一致);
第五條 委托方在委托提取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協(xié)議自動終止:
(一)委托方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二)一年內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xù)兩期或累計三期以上的;
(三)因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導致受托方無法履約的;
第六條 委托方在委托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辦理當月委托提取且以后不予補提:
(一)委托方在委托提取月有逾期貸款的;
(二)委托方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為零的;
(三)委托方公積金賬戶在委托提取月為依法凍結(含部分凍結)的,暫停辦理凍結方的委托按月提取業(yè)務。解除凍結后,恢復委托按月提?。?br style="margin: 0px auto; padding: 0px;" />
第七條 按月提取額不得超過委托方上月已還貸款本息(以公積金委托貸款銀行提供的還款明細為準);委托方
借款人賬戶余額不足的,則從其配偶方賬戶提取。
第三章 辦理時間和提取方式
第八條 委托關系自委托協(xié)議簽訂的次月起生效。
第九條 提取操作方式:
委托協(xié)議在委托人辦理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管理機構簽訂,由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審簽。委托人繳存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按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和委托協(xié)議辦理提取。
第十條 委托按月提取期間,委托方的關聯(lián)信息有變更的,須及時到委托協(xié)議的原簽約地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終止委托協(xié)議手續(xù),需重新簽訂委托協(xié)議的按規(guī)定簽訂新的委托協(xié)議。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委托按月提取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委托方攜帶本人身份證、婚姻證明(涉及配偶公積金提取的)、委托方借款人公積金聯(lián)名卡(公積金聯(lián)名卡發(fā)卡銀行須與公積金貸款銀行一致),到公積金繳存地的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委托按月提??;
(二)受托方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通過后,委托方親自到場簽訂《涼山州職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
積金貸款協(xié)議書》,并對委托方現(xiàn)場拍照,建立委托按月提
取關系;
(三)委托按月提取關系建立后,受托方在委托生效后的每月從委托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公積金,直接劃轉到委托協(xié)議中約定的聯(lián)名卡賬戶。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停止執(zhí)行《涼山州職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8月6日起試行。